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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湖高新区招商引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26    来源:慈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加快创新转型、推进二次创业,进一步激发企业投资活力,提高招商引资实效,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 规费减免

  1.入区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项目贡献大小由高新区给予相应财政补贴(由企业先缴后补),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二、 用地优惠

  2.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亩专项奖励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的项目,再给予5万元/亩专项奖励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三、 财政扶持

  3.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分别给予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存部分五年期的扶持。其中前两年按高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三年按高新区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从第三年开始,年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按高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扶持;年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按高新区留存部分的70%给予扶持;年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按高新区留存部分的80%给予扶持。

  4.对于在高新区注册纳税且不占地的项目,五年内分别给予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高新区留存部分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奖励。

  5.五年期满后,对于贡献大的项目可经高新区党政联席会研究延续扶持政策。

  6.对于从市外新引进且不占地纳税的总部经济项目,年入库地方税收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企业,按高新区留存税收的90%给予奖励;年入库地方税收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企业,按市级留存税收的90%给予奖励;年入库地方税收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市级留存税收的95%给予奖励。

  四、 租金补贴

  7.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通过租用高新区内闲置企业厂房且每百平方米税收达到2万元的,给予租用方三年期的租金补贴;分别为第一年每月补贴3元/平方米,第二年每月补贴2元/平方米,第三年每月补贴1元/平方米。

  8.对在高新区注册办公的国内外技术交易、技术评估、专利代理、科技金融、咨询服务等科技服务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三年房屋租金给予全额补助,三年后给予50%的补助。

  五、招商奖励

  9.对于新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来高新区注册设立区域性总部和销售中心,或国内外知名企业、知名科研院所来高新区设立一定规模分支机构的,根据类型档次分别给予10-100万元的落户奖励。

  10.对于企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协助引荐总部经济、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院士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来高新区设立相应公司机构的,根据类型档次分别给予5-50万元奖励。

  11.对于企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协助引荐总投资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亩均税收3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税收贡献的3‰(就高选择其一,不重复计算)对项目引进起决定作用的第三方进行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

  六、金融服务

  12.对于非政府引导基金新设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服务机构,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高新区留存部分,前两年给予100%扶持,后三年给予50%扶持。

  13.积极引导高新区各类产业基金以参股、增发、债务、大宗交易转让等形式支持高新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的项目。

  七、人才支持

  14.对国家“千人计划”及安徽省“百人计划”入选专家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的(且公司股份不低于30%),分别奖励创办企业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资金在创办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后当年予以兑现。

  15.对于高新区范围内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在我市未购房的可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人才公寓(公租房)三项优惠政策中的一项。其中人才公寓(公租房)租金,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的60%标准执行。

  16.对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具有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历学位,或为“985”、“211”高校本科毕业生,在高新区创业的,根据项目需要,高新区优先安排创业场所,免费提供高新区双创基地、孵化器等平台的办公用房予以使用。

  17.其他人才政策按照《马鞍山市促进工业经济倍增产业扶持若干政策》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八、其他规定

  18.对于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高、产业关联度强的项目,可以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19.本暂行规定与高新区其他相关规定对项目及人才相同类型的奖励从高不重复。

  20.本暂行规定自2016年3月31日起执行,由招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之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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