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市软件产业发展,促进软件产业向园区集聚,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总则
1、政策适用范围为我市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电子商务、软件服务外包、文化创意、移动互联网、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信息消费、云计算、物联网服务等相关产业。
2、企业所获各项奖励资金只能用于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支出,对于违规使用的企业,追回当年所获奖励资金。
3、政策条款兑现申报时间为第二年一季度。
4、已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二、支持软件园区发展政策
1、每年对园区产业规模、入驻企业、基地建设、人才引进等指标进行目标考核,对完成目标考核任务的,市政府给予奖励。对园区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软件服务业专业化园区或产业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引进国内外骨干软件企业。对全球软件500强企业、国内软件100强企业、国内外上市软件企业在我市设立且正常运转一年以上的首个从事软件服务业务的独立法人公司,给予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2%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分三年等额兑现;对所落户的基地和园区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市财政每年拨付100万元专项经费给软件园管委会,区政府按照1:2比例配套,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及配套设施建设。软件园举办的软件产业重大活动,需向市政府和区政府报告,市区两级政府按实际发生费用各自承担一半予以扶持。
4、对入驻软件园的企业给予电费补助,此政策暂定三年。2014年给予马鞍山软件园100万元定额电费奖补,以后每年增加20万元。
5、入驻软件园的企业所缴纳的各项税收市级财政实得部分,由市财政局全额划拨给软件园管委会。
三、支持软件企业发展政策
1、软件、服务外包、云计算、物联网服务、电子商务、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动漫、文化创意等企业,自在我市注册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市、区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由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4年至第5年由财政给予50%奖励。入驻软件园的企业税收返还由软件园管委会兑现。
2、对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的软件企业实行年销售收入分段奖励,年销售收入低于500万(含500万元)的部分,按年销售收入的3%进行奖励,年销售收入超过500 万低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部分,按年销售收入的2%予以奖励,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年销售收入的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且不得超过软件企业当年缴纳的税费。
3、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对通过B2B、B2C、C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按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该政策暂定3年。国内外知名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4、鼓励软件企业创新服务模式。大力发展物联网支撑软件、三网融合应用软件、新能源管理软件、软件服务化(SaaS)、移动互联网服务等新兴业态,对上述领域国内外知名软件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运营中心、结算中心、呼叫中心及研发中心,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支持,分三年等额兑现。
5、引导企业实施信息化业务分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剥离并组建独立的软件服务企业,在对原母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基础上,面向市场开展定制开发、电子商务、远程控制、IC设计、数据处理等信息服务。对新组建的软件服务企业,软件销售规模首次超过500万元的,按不高于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鼓励本市软件企业参加市政府参与投资的重大工程、重点应用系统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对属于自主创新软件产品的,按合同中软件收入总额的10%给予本市软件企业奖励。
7、对获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对通过省级“软件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个奖励1万元。对当年获得的软件著作权,每个奖励0.3万元。
8、对通过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奖励。其中通过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给予10万元差额奖励。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 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给予认证费50%的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9、对软件、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企业新建项目的银行贷款,按照当年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补助,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国有担保公司应加大对软件企业的帮扶力度。
10、积极开展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专项奖励。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中年薪在12万元以上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由同级财政对其2013年以后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或汽车给予奖励,额度为其上年度已缴纳的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市本级财政实际留成部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政策解释,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征求《慈湖高新区2018年“招商引资突破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