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开发区)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理有效地用好市财政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规范资金管理,引导和支持有关企业和单位搞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及有关工作,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监管,构建安全生产、和谐社会的有效保障,为社会安全发展建立有效的预警预报长效机制、营造社会安全良好的发展、生活环境。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马鞍山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2010年二季度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马鞍山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马政〔2005〕15号),规范和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每年年初预算中统筹安排,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审、择优安排、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督促整治的重大、特大工矿商贸企业安全事故隐患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技改贴息和专项补助,贴息期原则上为一年。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监管机构购置监管装备的补助,以及安全科技、安全专家活动、应急救援系统的建设和演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奖励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重大、特大安全隐患整治项目和使用专项资金的其他事项的评审核查,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提出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安排和下拨,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认真执行市财政批准通知的项目预算指标,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章 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 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的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间:
1、项目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市安监局、市财政局。
2、市直企业的项目,经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安监局、市财政局。
3、安全事故隐患整治项目申报时间:(1)上半年的项目在4月底前申报,(2)下半年的项目在8月底以前申报。
第七条 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的申报材料:
1、申请项目贴息,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安排项目贴息的请示;
(2)按规定填写的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式样见附件);
(3)市政府安委会督促整治相关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文件;
(4)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相关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5)项目贷款合同及银行贷款凭证(复印件);
2、申请项目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安排项目补助的请示;
(2)按规定填写的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式样见附件);
(3)市政府安委会督促整治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文件;
(4) 隐患整治方案。项目较大的应有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相关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上述项目的申报材料,需提供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市安全监管局2份、市财政局1份,同时将申请书电子文档报市安全监管局。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查和资金的下拨
第八条 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管局、财政局和市主管部门、单位分别负责对其组织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明确意见后上报。
第九条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重大、特大安全隐患整治项目评审核查。凡报送到市安全监管局的项目申报资料,由负责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程序组织审查,需通过现场审查确认的项目,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经审查基本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项目安排的初步意见,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安全监管局联合发文通知,将安全隐患整治项目技改贴息和专项补助资金的预算指标下拨到有关县、区、开发区财政局。其中市直预算单位的项目贴息和专项补助资金,通过市财政支付中心办理拨付。
第十一条 用于安全监管机构购置监管装备补助,以及安全科技、安全专家活动、应急救援系统的建设和演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奖励等相关费用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安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提出项目内容,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再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各项目单位应建立责任制,严格按照安全隐患整治方案,及时实施办好安全事故隐患整治项目,安排项目资金的审计工作。
县、区、开发区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安全监管局关于下达安全事故隐患整治项目技改贴息和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及时将专项资金转拨到项目实施单位,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对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跟踪监督检查,以规范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安全事故隐患整治项目的申报应当实事求是,下达的项目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在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凡挤占、挪用项目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收回全部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