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构建慈湖高新区“221”现代产业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总则
1.设立“慈湖高新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凡在慈湖高新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财务管理机构健全的企业,均属于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申报企业须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本年度无安全、环保事故发生。
二、转型升级
4.当年开工建设且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工业项目,给予其项目前期费用(是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报告和相关论证的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固定资产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5.对新注册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建设并竣工投产,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6.对高新区财政贡献达到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当年对高新区财政贡献2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扣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部分,下同),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对高新区财政贡献5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对高新区财政贡献1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对高新区财政贡献2000万元以上(含)的加大奖励幅度,实行“一事一议”。
7.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5万元。并以工业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税收及综合指标为计算依据,对排名园区工业前20强的企业各奖励5万元。
8.鼓励工业机器人应用。对用于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用人数量的机器人和智能化成套设备,劳动生产率显著提升的,给予设备投资额的5%补助。单个企业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推进“两化”深度融合。新列为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企业,除享受市工业倍增扶持政策外,园区再配套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列为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新列为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除享受市工业倍增扶持政策外,园区再配套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列为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0.促进企业节能降耗。经认定:对当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同比下降8%以上,年节能5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11.鼓励企业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化改造项目。对年利用量超过100万吨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在项目投产并形成稳定产能后,园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循环化改造关键补链项目,在项目投产并形成稳定产能后,园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关键补链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不重复奖励。
12.支持企业战新产业发展。经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3.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1)对成功并购的企业,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或工商变更登记,按照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务金额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最高可给予2%的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对上市公司完成上述并购的,最高可给予3%的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对世界500强企业完成上述并购的,园区再给予5%的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2)兼并重组后新成立的独立核算法人单位在兼并重组年度被认定为新增规上工业企业的,另奖励10万元。
(3)区内企业成功并购我市范围外的企业或国家级研发机构(含重点实验室、企业建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的,参照本条(1)执行。
三、科技创新
14.对当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重新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培育科技领军型企业,对当年完成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的,分别给予2万元启动资助;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支持,按照市政府最新《关于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及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执行。
15.对立项的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未配备经费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入围并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决赛的项目,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认定的企业,按照0.2万元/件奖励。
16.对当年获得授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企业(电子申请),每件分别资助2万元、2500元、500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3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7.对当年入选市级以上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按上级有关规定配置参股。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1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企业利用闲置办公楼、厂房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获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9.对当年完成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备案申报并获市科技局推荐的,给予2万元启动资助;对获批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资助8万元。对当年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20.对当年获评高新区“科技创新十佳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财政金融
21.区内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由管委会向普邦担保公司推荐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信用担保。即:根据企业近3年实际纳税实绩,对年均增长率在10%(含10%)以内的,按近3年实际纳税总额的年平均额,提供1倍信用担保;增长率在10%-20%(含20%)的,提供2倍信用担保;增长率在20%以上的,提供3倍信用担保。单户企业信用担保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22.对产品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换代的工业企业,由管委会向普邦担保公司推荐按其已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含设备投资)的10%至30%给予信用担保支持,单户企业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23.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且改制成功的上市后备工业企业,因上市而增加的税收按高新区财政实际所得全额奖励企业。
24.企业在争取沪深交易所上市期间(指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或辅导协议,进入实质运作阶段)每年经营业绩以不低于上年经营业绩10%增速增长的,由高新区按新增税收10%以上实际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奖励期限至上市止(不超过3年)。
25.为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优先板、成长板挂牌交易,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及变更工商登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5万元。挂牌成功的,园区财政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5万元。
26.对在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培育板(含科技板和农业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7.企业从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转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沪深交易所或港交所上市(挂牌)的,对两者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助。
五、外贸服务业
28.鼓励企业发展外贸进出口业务。对超上年出口增量部分按每美元计提0.02元(人民币)奖励企业。对年累计自营出口额保持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凡首次年累计自营出口额达5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2万元(人民币),达到1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3万元(人民币),达到5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进口机电设备、关键零部件的工业企业,按超上年增量部分给予每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对进口原材料的工业企业,按超上年增量部分给予每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
29.鼓励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新晋升为国家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物流企业用于物流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设备投资,给予10%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0.鼓励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
31.鼓励服务业企业发展。以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税收及综合指标为计算依据,对排名园区服务业前10强的企业各奖励5万元。
32.鼓励企业自主举办会展活动。按会展规模:100人以下,补贴人民币1万元;100-200人,补贴人民币2万元;以此类推,组织一次会展,最高补贴人民币5万元。对联合区内企业共同举办会展活动,并对区内产业发展有一定带动作用的主办企业,除按会展规模补贴外另一次性追加补贴2万元。
33.鼓励区内企业参展参会。凡是参加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境外展销(示)活动,给予其展位费、运输费70%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参加国内展会的企业给予其展位费、运输费50%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万元;参加政府组织的抱团展销活动,其统一布展费用由区财政统筹解决。
34.鼓励会展业企业在我区投资兴业。对在园区注册并按照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要求策划实施会展项目,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展览和项目协会(IAEE)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或被认定为市级品牌展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专项奖励。
六、人才激励
35.对行业领军人才(指国家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拥有位于国际前沿、市场开发前景广阔、高技术含量的科研成果;项目在国内外拥有独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产品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创办企业,给予领军人才20万元的安家补贴;根据创业项目实际需要,给予领军人才投资项目1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同时提供300—500平方米的研发办公场所,免收3年租金。
36.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省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主要完成人、重大发明专利主要完成人等)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每户企业限10人以下,每年给予安家补贴2万元,为期5年。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补助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
七、附则
37.上述规定由园区企业依据相关条款于次年1月10日底前向高新区管委会申报。由经贸部负责受理,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38.本暂行规定由经贸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39.本暂行规定自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之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